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的5起酒驾案予以公开。
彭某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9日18时50分许,驾驶人彭某勇驾驶湘JLS**5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陈军堤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军山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75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彭某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朱某桥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8日19时50分许,驾驶人朱某桥驾驶湘JP4**5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芙蓉路S224线与龙阳路路口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54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朱某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曾某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日21时4分许,驾驶人曾某波驾驶湘JAK8**8小型越野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龙阳路与双先路、南岳路交叉路口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25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曾某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万某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9日15时7分许,驾驶人万某平驾驶湘J3C**7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江南路与文胜路交叉路口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沧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40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万某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陈某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日20时55分许,驾驶人陈某华驾驶湘JBF**5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龙阳路与南岳路交叉路口,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27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陈某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一审 李 俊
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 童忠平
三审 张智峰 全海波
责编:彭炼
来源:汉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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